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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起诉离婚第一次没判再起诉会判离婚吗?
根据法院的判例原则,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主要取决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,而不是取决于案件是否首次提起或是否经过多次诉讼。
根据我们在实践中的观察,如果夫妻一方强烈反对离婚,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定离婚事由的存在,在原告首次提出离婚申请时,法院通常不会作出离婚判决。
若在这段时间内无法达成和解,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,法院往往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,从而作出离婚判决。
《民法典》第1079条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机关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
如果感情确实破裂,调解无效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不良习惯,屡教不改的;
(4)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,分居二年;
(5)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,双方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2.如果第一次离婚没有判决,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六个月后可以判决离婚吗?
如果第一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,六个月后,仍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再次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申请。
如果在此期间,任何一方仍坚决反对离婚,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高达80%。
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法律法规第111条第7款的明确规定:“对不准离婚的案件,如没有新的情况或者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离婚申请的,法院不再受理。”
“这意味着,不予离婚的判决正式生效后,原告必须等待半年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否则法院不予受理。
但也需要强调的是,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,原告有权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,此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进行全面审理。
因此,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严重婚姻问题的受害人,可以在法院首次作出不予离婚判决的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届时法院将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并依法作出离婚判决。